苗栗縣立南湖國民中學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45條及第46條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貳、目的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之功能。本校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學校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或特殊教育學生、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權益受損時,得依本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參、組織
一、本校申評會置委員 7 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代表 2 人
(二)教師代表 2 人
(三)家長代表 1 人
(四)專業學者代表 1 人
(五)學生代表1人
二、以上委員均不得同時兼任獎懲委員會委員。
三、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學校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五、開會時由校長召集,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六、申訴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肆、申訴要件
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由學生或其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人提出申訴一、具本校學生身分。
二、學校對其行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機會者。三、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
四、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伍、申訴程序及處理方式
一、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得由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二、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完成評議,並於評議決議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三、學校完成評議後,應將評議決定書一份送達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實際照護人),一份送申評會備查。
四、如不服決定書之判決,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機關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陸、不受理評議之情形
一、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其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並提起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申訴書不合法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七日內補正而逾期未完成補正。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六、其他依法非屬學生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柒、審議原則
一、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二、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及其代理人、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三、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四、申評會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之申訴案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捌、評議效力
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能決議。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公佈。
玖、本校依據本要點,得另行訂定學生申訴處理之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