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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國中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輔導管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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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南湖國中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輔導管理實施要點

109.08.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

二、苗栗縣政府府教務字第1000189373號函。

三、苗栗縣政府府教務字第1090166531號函。

貳、目的

一、為使學生學習順暢,在不干擾教學進行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便利通訊設備之權利。

二、提供學生與家長更便捷的聯繫管道。

三、促使學生養成使用手機的倫理,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參、實施方法

一、本校嚴禁學生在上課時間使用行動載具。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裝置。一般狀況若需和家長聯繫,可自備電話卡,或至辦公室尋求協助。

二、學生若有需要須帶手機到校,可於學期初報備申請,申請書如附件。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1、教導處於學期初發放申請書,經家長簽章認可,方能攜帶手機入校,教導處需有核准正本留存,以備查核。

2、學生攜帶手機入校後,由班級負責同學或風紀股長收齊該班手機,並填寫登記表,於07:30以前將手機連同登記表送交導師統一保管,並於第八節下課統一領回。

3、所有上課期間(07:30-16:20)及放學集會時間,皆禁止使用手機接聽、撥打、觀看、把玩、傳訊、拍照。

4、遲到學校並且攜帶手機者,負責同學收齊後立即送交導師保管,並修正登記表內容。

6、使用手機時應注意之一般儀態及禮貌:

(1)手機僅限於上放學時間使用。使用時,注意用話禮節並不干擾、影響他人。

(2)接聽電話時,勿邊走邊講或邊撥打,以免發生危險。

(3)使用手機請輕聲細語,勿大聲喧嘩,干擾他人。

三、學生申請攜帶手機,卻違反上述使用規定,相關懲處如下:

1、未依規定申請,攜帶手機,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

2、未依規定將手機送交導師保管者經查獲,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

3、以手機為工具致使發生行為偏差事件,如教唆他人聚集、打架等情事,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並依相關法律辦理。

4、以手機功能行考試舞弊之行為,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

5、以手機拍照功能行惡作劇,造成他人不悅、傷害或騷擾之情事,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並依相關法律辦理。

6、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手機或窺視或竊取其內容或進行不當之傳播,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並依相關法律辦理。

7、若違反以上相關規定,學校得取消其申請,情節重大、不服勸導或累犯者得予記小過乙次(含)以上處分。

8、以上情形,手機由學校代為保管。若有其他特殊狀況,請家長到學校親自領回。

肆、本辦法經導師會議及家長會議研議後謝校長核准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2022-02-18
點閱次數: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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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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