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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國中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輔導管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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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南湖國中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輔導管理實施要點

109.08.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

二、苗栗縣政府府教務字第1000189373號函。

三、苗栗縣政府府教務字第1090166531號函。

貳、目的

一、基於學生學習需求,保障學生課堂或課後使用可連結網路資訊設備之權

    利。

二、便捷學生在校與家長、老師間之連繫管道。

三、培養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禮節及公共規範。

參、實施方法

一、定義: 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裝置。

二、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入校後,立即將載具交由導師任命的同學送交由導師代

    為保管,並於放學時領回。

三、課間基於上課或連繫等使用需求時,得由導師同意後取用,用畢須立即送

    回導師處繼續保管至放學。

四、使用行動載具之禮節與規範:

  1.使用載具與人通話時,注意用話禮節,輕聲細語,避免喧嘩。

  2.避免行進間使用載具,以免發生危險。

  3.使用影音資訊時,請盡可能使用耳機或控制音量,避免製造噪音。

肆、罰則

一、未依規定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而未送交導師保管者,依校規記警告乙次

   (含)以上之處分。

二、以行動載具為工具致使發生行為偏差或犯罪行為,如教唆他人聚集、打架

    、詐欺等行為,除法律、校規等相關規範外,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

    上處分。

三、以載具功能行考試舞弊之行為,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

四、以載具拍照或錄音、錄影等行惡作劇,造成他人不悅、傷害或騷擾之情

    事,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並依相關法律辦理。

五、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載具窺視或竊取其內容或進行不當之傳播,依

    校規記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並依相關法律辦理。

六、若以載具為工具行違反校規或違法之行為,必要時得由學校代為保管,或

    依法配合調查。若有其他特殊狀況,得通知家長到學校領回。

伍、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2024-08-27
點閱次數: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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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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