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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國中學生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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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南湖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要點                            110年11月10日修訂

 

  •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府教特字第1100213550號函
  • 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 1. 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 2. 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 3. 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 4. 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平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三、 學校執行學生獎懲程序,除依前條規定外,亦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利及教育資源之使用。
2. 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3. 陳述意見原則:懲處前應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瞭解學生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4. 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5. 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四、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必要時得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1. 動機與目的。         2. 態度與手段。
3. 平時之表現。         4. 初犯或累犯。
5. 行為後之表現。      6. 年齡之長幼。
7. 年級之高低。         8. 智商之高低。
9. 身心之狀況。        10. 行為之影響。
11. 家庭之因素。      12.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五、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學校應予糾正,並得採取下列適當的輔導措施:
1. 勸導改過或口頭訓誡。

2. 適當調整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 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4. 輔導學生反省道歉。
5. 輔導修復或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6. 他適當輔導措施。
學校採取前項輔導措施而無效果或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4. 特殊管教措施:
(一)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
,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救教學。
(二)規劃參加彈性輔導及高關懷課程。
(三)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四)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六、具體內容參考如下:

 

嘉獎:

1. 服裝儀容、禮節周到

2. 參加團體活動表現優良

3. 運動比賽表現體育道德,有具體事實

4. 榮譽卡累積30點

5. 生活環境經常整潔

6. 與同學互助合作

7. 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

8.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9. 糾察、志工、班級幹部表現優良

10.主動為公服務

11. 品德表現優良,如凡星楷模、讓座、 節儉樸素、拾物不昧、友愛、孝順等

12. 於校內發表優良作品

13. 倡導休閒活動,活動成績優良

14. 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嘉獎

 

小功:

1.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2.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

3. 熱心愛國愛校運動,確有成績表現

4.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

5. 熱心公益活動,能增進校譽

6.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

7.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8. 拾物不昧價值貴重

9.  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10. 長期擔任學生糾察服務,執勤表現優良

11.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

12. 於校外優良刊物發表作品

13. 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小功

 

大功:

1.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

2.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  3.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4.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

5. 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

6.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7. 其他優良行為

 

警告:

1. 禮貌不佳,經勸仍不知改正

2. 違反上課規定,教學秩序

3.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

4. 服儀或內務不整潔

5. 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勸導無效

6. 各項集會活動,態度消極隨便  (升旗、體適能、放學、打掃、班週會等)

7.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

8.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說髒話、不尊重他人

9. 值勤不盡職

10.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其價值較小

11.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

12.無正常理由常遲到,屢勸無效累計三次

13.無正當理由曠課,屢勸無效累積七節課

14.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15. 損害公物不主動報告

16. 隨地吐痰、亂丟垃圾,妨害公共衛生

17. 集會無故離開

18. 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

19.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

20. 騎乘電動車、腳踏車,未配戴安全帽或明顯違反交通規則

21. 在校內吃口香糖

22. 違反校園攜帶行動載具規定

23. 違反請假手續規定,情節輕微

24. 具有其他不良行為足以記警告

 

小過:

1. 蓄意違反集會秩序

2. 違反試場規則

3. 攜帶、觀看、傳閱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

4.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簽名、印章

5.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或其他資料

6. 不假離校外出

7.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8. 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

9. 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

10.偷竊行為

11.不服從糾察隊或幹部糾正

12.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

13.不遵守交通規則(無照駕駛、騎機車等)

14.飲酒、賭博、攜帶或吸食紙菸、電子菸、嚼食檳榔

15.出入不正當場所

16.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升旗、體適能、放學、打掃、班週會等)

17.歐打他人,情節尚輕微

18.違反校園性別平等法規定

19.遲到累計警告超過三支以上,每三次遲到則以小過論處

20.具有其他不良行為足以記小過

 

大過:

1.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

2. 毆打他人、集體械鬥情節重大

3. 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4.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嚴重

5. 竊盜行為嚴重,或勒索威脅他人

6.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

7.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

8.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

9. 竊取、未經同意散佈他人智慧財產權

11.攜帶違禁物品,情節重大

12.故意毀損公物,情節嚴重

13.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

14.收留逃學、逃家同學而故意隱藏不報

15.具有其他不良行為足以記大過者

 

其他注意事項:

▲每日早修請將手機繳交至導師處,如未繳出,經發現將沒收代為保管一週,遇週末亦不發回,以
免影響秩序及學習態度。如有特殊狀況及需求,請家長親自到學校領回。                   

▲班級幹部獎勵,原則上以學期總和小功一次為上限。

含糖飲料不進校園 (寶特瓶、手搖飲、早餐含糖奶茶紅茶…)

減塑運動1.減少塑膠袋,如早餐買完不加提袋,直接拿餐盒,或放入餐袋。請自備購物袋!
2.自備裝水水杯水壺勿使用一次性寶特瓶。

▲假單請於返校一週內完成,逾期將酌記警告。

▲如內著有雜色衣物,外套拉鍊一律拉上,發現服儀不整,依校規處置。

▲長髮一律以馬尾繫起,前額瀏海請勿超過眉毛。

▲根據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
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
    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更新日期: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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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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