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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南湖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13年6月27日修訂
- 壹、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教育部學生獎懲準則及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辦法訂定之。
- 貳、學校獎勵管教或獎懲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參、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肆、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或懲處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 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 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 六、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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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 伍、教師、教導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下列管教措施:
- 一、一般管教措施:指教師個人採取之管教措施。
- 二、教導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指教導處及輔導室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
- 三、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指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討論決議後,學校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
- 陸、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 二、口頭糾正。
-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
-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 十六、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 柒、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教導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教導處或輔導室應派員協助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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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圖書館、輔導室或其他適當場所,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教導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教導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適合適量之活動或運 動項目,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 捌、教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各款特殊管教措施時,應依本獎懲實施要點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決議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 一、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 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 三、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 四、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 五、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 六、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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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時,得不採取第一項第一款之帶回管教措施,而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校內外兒少保護資 源。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 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回管教結束後,學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 玖、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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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法定代理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 拾、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考量保護學生身心安全之規範目的,明確規定懲處要件,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空泛籠統之概念作為懲處要件。
- 拾壹、學生於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 拾貳、學校教職員工對學校處理本獎懲實施要點事件,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 拾參、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 一、師長口頭嘉勉。
- 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 三、公開場合表揚。
- 四、登載於學校刊物。
- 五、頒發獎狀或獎章。
- 六、頒發獎品或獎金。
-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 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 壹拾肆、學校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得採取下列書面懲處措施:
- 壹拾伍、本校獎懲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教導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 二、學校教師代表。
- 三、學校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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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懲會委員。
獎懲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懲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 壹拾陸、本校獎懲會之任務如下:
-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本校學生獎懲規定。
-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 三、審議大過之學生懲處事件。
- 四、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 五、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 壹拾柒、獎懲會由教導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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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第貳拾陸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 壹拾捌、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教導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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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及小過之懲處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及輔導室後,送教導處核定。
第壹拾陸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獎懲事件,應由教導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決議。
- 壹拾玖、獎懲會審議管教及懲處事件,應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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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肆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 展。
獎懲會審議學生管教及懲處事件,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獎懲會審議獎懲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獎懲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 貳拾、獎懲會審議懲處事件時,得邀請教導處、關係人、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 貳拾壹、同一行為之懲處程序,不受該行為刑事偵查、審判或其他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 貳拾貳、依第壹拾陸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提出之學生獎懲事件,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 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其延長應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 貳拾參、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管教或 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書面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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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其他方式,定期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 貳拾肆、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懲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 貳拾伍、學校應落實輔導受懲處之學生,並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 貳拾陸、、獎懲會處理本獎懲實施要點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貳拾柒、學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或教師,違反教育部學生獎懲準則或苗栗縣主管機關訂定之學生獎懲自治法規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相關人員議處。。
- 貳拾捌、本實施要點於校務會議通過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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