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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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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南湖國民中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補充規定

112.08.31校務會議通過

  • 一、本校為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規範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校學生在校時間(到校與放學時間)以自7時30分起至16時30分之間為原則 (不含課後照顧、學習扶助方案與課後輔導課)。除每週學習總節數限制外,學生每日在校時間以連續滿八小時為原則。
  • 三、本校學生在校時間規定於上課日每日早上7時30分到校,下午15時20分結束課程。第8節課後輔導統一於16時20分放學,作息時間如附件一。若因公車延誤或家長作息特性致學生晚於7時30到校,得彈性處理,不記遲到處分。
  • 四、依據課程綱要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為四十五分鐘,另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
  • 五、各處室若遇特殊情事,須臨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簽請校長同意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後實施;如有重大改變時,應專案報請苗栗縣政府備查。
  • 六、各處室應依課程綱要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例如學校朝會、清掃、晨光活動,課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處室依需要自行安排。
  • 七、本校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審核通過後,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列為附件,並登載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
更新日期:2024-08-27
點閱次數: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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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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